各市州住建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矿区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文件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要求,现就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消防设计审查范围
对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8、本条第一至七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9、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10、城市轨道交通,市政综合管廊,城市隧道工程。
二、消防设计审查程序及规定
1、根据我省施工图联合审查有关文件要求,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已于2014年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内容。依据原有规则,并按现行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对于前款所述的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特殊建设工程,由项目建设单位将设计文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消防设计专项审查,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后,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书,作为住建部门消防设计审查行政审批通过的依据。
法律法规没有专门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照原有施工图审查要求一并审查并提出消防专业审查意见,不再另行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书。消防设计审查及后续备案管理同原有施工图审查及备案一并进行,不再另行增加环节。
2、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装修工程,由项目建设单位报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受理建设单位的装修工程消防专业施工图设计审查委托,并对其消防设计做出审查结论。建设单位委托的装修设计单位必须满足资质标准及技术要求。
装修设计单位应编制消防设计专篇,加强各专业的消防设计及配合,由项目负责人及专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并负终身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装修工程消防设计一并予以审查,并出具明确意见,负审查责任。消防设计审查同原有施工图审查时限相同,不再另行增加时间。
三、严格落实各方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当负首要责任,作为项目责任主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承担主体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设计单位应加强内部质量管理,强化质量体系,保证设计文件质量。设计单位必须编制消防设计专篇,明确各专业消防设计内容,并加强各专业的消防设计及配合,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设计单位应靠实内部审查责任,由项目负责人及专业负责人在消防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按照国家五方责任主体的要求,严格落实设计责任并终身负责。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联合审查的原则,对消防设计内容一并予以审查,并对出具的消防技术审查意见和消防设计审查合格书负责。对违反强条及多次违反重要条款的设计单位,应及时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进一步充实消防专业审查人员,加强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全面提升消防设计审查质量。
四、相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满足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
(三)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四)依法应当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满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要求。消防审查过程中发现规划批准的方案不满足消防设计标准的,审查机构应通知建设单位及时告知规划许可部门,规划许可部门应予以复核或经修改后重新许可。
(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引导和监督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消防审计审查工作,制定消防审计审查管理规章制度;市州、县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强化监督管理,落实主体责任、规范从业行为、引导行业自律,加强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查处力度。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业务能力,积极应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开展工作,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和技术人员协助开展工作;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报告,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争取人员和经费保障,确保平稳有序开展好消防设计审查工作。
(六)本通知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七)本通知未尽事宜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之外的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各地可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开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一年,国家法律、法规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书
2.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文
件审查记录表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0月28日
附件1
甘肃省建设工程
消防设计审查合格书
工程名称:
审查编号: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审查单位:
日 期:
建设单位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工程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工程地址 | 规划许可 证明文件 | |||||||||||
类 别 | □新建 □扩建 □改建(□装修 □改变用途) | |||||||||||
单位类别 | 单位名称 | 资质等级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设计单位 | ||||||||||||
专业负责人 | 专业 | 姓名 | 技术职称/ 注册执业资格 | 专业 | 姓名 | 技术职称/ 注册执业资格 | ||||||
审查单位 | ||||||||||||
工程概述 | 房建工程(面积、层数、结构形式、功能、防火分类) 城市隧道工程(隧道设计标准、长度分类、围岩类别、衬砌型式、洞口洞门型式、抗震设防等内容) 市政综合管廊(舱室情况、断面尺寸、位置、火灾危险分类、长度、抗震设防等内容) | |||||||||||
□建筑保温 | 材料类别 | □A □B1 □B2 | 保温层数 | |||||||||
使用性质 | 原有用途 | |||||||||||
□装修工程 | 装修部位 | □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 □固定家具 □装饰织物 □其他 | ||||||||||
装修面积(m2) | 装修层数 | |||||||||||
使用性质 | 原有用途 | |||||||||||
消防设施 | □室内消火栓系统 □室外消火栓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 □其他灭火系统 □疏散指示标志 □消防应急照明 □防烟排烟系统 □消防电梯 □灭火器 □其他: | |||||||||||
其他提交的材料或需要说明的情况 | ||||||||||||
消防设计专项审查意见 | ||||||||||||
1、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 2、提供了消防设计专篇说明,消防设计文件齐全; 3、报审的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出违反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条、改正 条;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 条、改正 条,其他非强制性条文 条,改正 条。 通过我单位审查及设计单位整改,该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可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设计审查通过行政许可的依据。 | ||||||||||||
审查单位签章 | ||||||||||||
审查编号:
审查专用章 审查机构行政章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 ||||||||||||
审查人员签章 | ||||||||||||
专业 | 签名 | 审查资格章 | ||||||||||
说明: 1. 本合格书与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必须同时使用。 2. 本合格书一式四份,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审查机构、备案机关各保存一份。 3. 本合格书采用省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式,任何个人和机构均不得违规翻印。 | ||||||||||||
附件2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消防设计文件审查记录表
工程名称 | 工程规模 | |||||||||
审查结论 | 时间 | 审查编号 | ||||||||
单体建筑 名称 | 建筑防火类别 | 结构类型 | 耐火等级 | 层 数 | 建筑高度 | 占地面积(m2) | 建筑面积(m2) | |||
地上 | 地下 | 地上 | 地下 | |||||||
其他情况 | ||||||||||
单项 | 子项 | 技术审查发现的问题及 重要程度分类 | 处理意见 | 整改情况 | 整改后 是否合格 | |||||
1 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 | 1.1建筑类别 | |||||||||
1.2建筑耐火等级 | ||||||||||
1.3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 | ||||||||||
2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 2.1工程选址 | |||||||||
2.2防火间距 | ||||||||||
2.3建筑平面布置 | ||||||||||
2.4建筑层数和防火分区 | ||||||||||
2.5消防控制室和消防水泵房 | ||||||||||
2.6特殊场所 | ||||||||||
3 建筑构造防火 | 3.1墙体构造 | |||||||||
3.2竖向井道构造 | ||||||||||
3.3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 ||||||||||
3.4建筑保温、建筑幕墙的防火构造 | ||||||||||
3.5建筑外墙装修 | ||||||||||
3.6天桥、栈桥和管沟 | ||||||||||
4 安全疏散设施 | 4.1安全出口(含疏散楼梯) | |||||||||
4.2疏散楼梯和疏散门的设置 | ||||||||||
4.3疏散距离和疏散走道 | ||||||||||
4.4 避难层(间) | ||||||||||
5 灭火救援设施 | 5.1消防车道 | |||||||||
5.救援场地和入口 | ||||||||||
5.3消防电梯 | ||||||||||
5.4直升机停机坪 | ||||||||||
6 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 | 6.1消防水源 | |||||||||
6.2室外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 ||||||||||
6.3室内消火栓系统 | ||||||||||
6.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
6.5防烟设施 | ||||||||||
6.6排烟设施 | ||||||||||
6.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
6.8 气体灭火系统 | ||||||||||
6.9 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 | ||||||||||
7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防火 |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防火 | |||||||||
8 消防用电及电气防火 | 8.1消防用电负荷等级 | |||||||||
8.2消防电源 | ||||||||||
8.3消防配电 | ||||||||||
8.4用电系统防火 | ||||||||||
8.5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 ||||||||||
9建筑防爆 | 建筑防爆 | |||||||||
10 建筑装修和保温防火 | 10.1建筑类别和规模、使用功能 | |||||||||
10.2装修工程的平面布置 | ||||||||||
10.3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 ||||||||||
10.4消防设施和疏散情况 | ||||||||||
10.5电器设备、装修防火 | ||||||||||
10.6建筑保温防火 | ||||||||||
11城市隧道工程 | 11.1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 |||||||||
11.2通风和排烟系统等; | ||||||||||
1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
11.4紧急呼叫、防灾与避难、供配电和中央控制管理 | ||||||||||
11.5交通工程(标志标线、交通监控;隧道内壁装饰灯等)消防要求 | ||||||||||
11.6处理可燃或有害液体的漫流措施; | ||||||||||
12 市政综合管廊 | 12.1舱室火灾危险类别、防火分隔、防火门等 | |||||||||
12.2消防和自动灭火系统 | ||||||||||
12.3通风和排烟系统 | ||||||||||
12.4供电系统、照明系统、监控与报警系统、消防配电、自动照明等 | ||||||||||
注:特殊场所是指民用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儿童活动场所、锅炉房、空调机房、厨房、手术室、以及总控制室、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等场所。(按照文件具体要求实行) | ||||||||||
说明:1.技术审查发现的问题填写在相应栏内,如未发现问题则在相应栏内填写“无”。
2.技术审查发现的问题按重要程度分类为两类:违反强制性条文、违反非强制性条文。